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威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创意产业园1栋9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千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千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4.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十日
书记员 汪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