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7231号
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龙鼎商业广场四期A2号楼8楼801-8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进一步补证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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