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娟,******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龙鼎商业广场四期A2号楼8楼801-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947017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西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煜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