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960号
原告: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南四小区1号楼01-02层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