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29民初967号
原告: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哈尔天兴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富裕县南四小区**楼**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07289480053。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品江,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克山县政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黑龙江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山县第四中学校,地址克,地址克山县克山镇文明路与麻纺路交叉口会信用代码:12230229414075707X。
法定代表人:初长华,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淼昕,克山县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公司)与被告克山县第四中学校(以下简称克山四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品江、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淼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国勇、被告法定代表人初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天慧公司诉称:我公司原名称为齐齐哈尔市天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天慧公司,2011年6月份被告克山四中委托天兴公司监理的工程为克山四中教学楼、宿舍楼,工程完工后结算被告欠原告监理费160,076.00元,被告未给此款,为此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原告的工程监理费160,076.00元。
被告克山四中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因2012年原告的监理人数少了百分之五十,工期又缩短了,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4万元左右,下欠款数额不属实。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的结果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克山四中于2011年6月1日与天兴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变更为天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的工程为克山四中教学楼、宿舍楼工程规模:8100平方米,总投资1370万元,监理费应为160,076.00元,后原告方的监理人数减少了三人,每人每月2,000.00元,工期六个月计36,000.00元,施工期限缩短了三个月,监理费为4,000.00元,该工程竣工投用使用后,被告克山四中所欠原告天慧公司的监理费款一直未给付,原告天慧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克山四中给付监理费款160,07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天慧公司与被告克山四中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天慧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天慧公司在2012年监理人数减少了三人,监理期限缩短了三个月,此监理费款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总监理费款中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克山县第四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款120,07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00元,减半收取1,751.00元,由被告克山县第四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