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0816号
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2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航银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航银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沃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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