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富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4420号 原告:大连富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北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富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被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区,故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双方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七条第一项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中第一页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4号,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