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504号
原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顺泰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5221281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武汉知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物资总公司内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695258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海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知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