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财保105号
申请人:安徽凡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州大道与创业交叉口新桥创业家苑2#综合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UBEU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国际现代农业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B栋3楼门牌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85B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凡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63792.2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将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63792.23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凡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