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2968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宜兴某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宜兴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