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4955号
原告: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小湖村祝***。
经营者:***,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8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濉溪县韩村盛泰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