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33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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