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723民初263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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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高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文书不予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