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2823号
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新合街7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