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

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2民初968号
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新合街7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60.5元,由原告凯尔特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4721元。
审判员  白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翟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