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福建骏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堂头村后宅8号。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桂阳乡陈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骏安建工有限公司、德化县桂阳乡陈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9.3元,减半收取计3119.65元,由***负担。
审判长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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