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华统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5226号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4969.78元(尚欠1139269元,已到期1064969.78元,未到期为二期质保金2.5%,为74299.22元),并支付自竣工验收之日202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9269元,并支付自竣工验收之日202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浙江省乐清市XX镇的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污水纳管工程等。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要求一次性100%通过合格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指质监验收时只开具一次书面整改通知单,在整改完成复验而未发生质监开具第二次书面整改通知单的情况下视为一次性验收通过。若后续有对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现状内容产生设计变更,经签证变更审核后,可在结算时统一办理。若可调材料价格波动剧烈,超过一定幅度的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办理。协议价款的支付,进度款采用月完成进度支付。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金为5%,一年期满付2.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保修金。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了施工。施工期间,被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工程设计变更,包括线路调整、做法和材料的变更等。原告完成该工程建设后委托温州市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测绘。后原告将该工程交付被告进行了竣工验收,针对被告提出的问题原告也完成整改。2023年12月,原告当面送达和提出工程结算报价,要求被告审核结算,但被告拒不结算。根据结算,工程费用合计2971969元,包括工程费2764395元、二次搬运费160000元、山林清障28925元,另因管道保护和设备衔接产生油漆、焊接等费用18649元。该工程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832700元(包括2023年4月6日转入802870元,2023年4月21日转入350000元,2023年5月24日转入67983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139269元,已到期1064969.78元,未到期为二期质保金2.5%,金额为74299.22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付清工程款,但被告拒绝结算也不予支付。 被告答辩称,一、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一)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确定性鉴定意见予以认可。(二)对《鉴定意见书》中各争议项的逐项意见:1.争议一:合同“总价让利18%”约定条款对原告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协议》过程系平等、自由协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总价让利18%”条款系原告为承接工程所做的商业价格策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构成显失公平。反而,如果否认该条款的有效性,将严重影响双方最终结算总价,对被告显失公平。因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仍应遵循合同约定下浮18%。原告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争议二、争议三:原告未按照图纸施工。3.争议四:应按选择意见二计算,费用为0元。4.争议五、争议八所涉事项属于重复列项,争议六、争议八属于原告未按照图纸施工,鉴定意见与现场不符,被告一再要求现场核实鉴定机构未对现场进行查看。被告认为该项不符合合同及图纸要求,相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应支付。6.争议七:应按选择意见一计算,费用为1430元。7.争议九:费用为0元。被告认可该项费用为0元,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合同第13.2.1条约定的“二次上山搬运费”16万元,已充分考虑了山林地带施工的复杂性,包括为搬运材料和设备而必需的砍柴、清路等工作。该费用为包干价,计价清晰明确。原告将该费用项下的具体工作内容拆解并重复主张,违背合同约定。8.争议十:因原告未按图施工导致整改责任,费用应为0元。经查该项属于原告未按图纸要求对管道外保温层进行刷黑处理,导致反射光影响航道安全,该质量问题系原告未按图施工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承包人对施工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相应维修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争议十所涉费用应为0元。对上述争议中原告未按照图纸施工部分,属于原告均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XX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部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图进行施工”。因此,被告有权不予认可。被告结合上述陈述、质证意见,以及鉴定意见书核算得出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不超过180万元(包括二次上山搬运费)。二、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580658元,已经超额支付案涉工程款。2021年8月14日,原、被告先行签订了《乐清市XX现代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场外污水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位于浙江省乐清市XX镇的污水纳管工程。2021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47958元工程款作为预付款。后来由于图纸变更等原因,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案涉合同。2022年12月9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继续承包被告的案涉工程。因此,被告支付的747958元工程款应计入案涉工程已付总款中。签订第二份合同后(即2022年12月9日签订的这份),被告于2023年4月6日转入802870元,2023年4月21日支付350000元,2023年5月24日支付679830元,也即原告在诉状陈述的“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832700元”。综上,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2580658工程款。经被告单方初步核算,工程造价金额为1657692.607元(下浮18%后),总工程款为1657692.607元+160000元(上山搬运费)+31140元(变更返工费用)=1848832.607元。因此,被告已经超额支付案涉工程款,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4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乐清市XX现代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场外污水纳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设计范围内场外污水管、污水井等的土建及安装部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均一次性包死,合同价款为3739790元。施工所涉及的用地政策处理费(全部费用)按宽度1米,长度从XXX农庄开始算,按实结算,单价按5.5万/亩(四十年租期),租期内有关用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等。被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747958元。 2022年12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又签订《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包协议》,约定,2.1工程承包范围为污水纳管工程等。2.2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4发包人始终保留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而对本协议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做出必要调整的权利,如发包人需调整的部分工程承包人已经开始进行施工,双方协商解决。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承包范围,都应在确定该增加或减少部分的造价后再予实施。3.1协议施工工期为50天,施工工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时间,开工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竣工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要求一次性100%通过合格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指质监验收时只开具一次书面整改通知单,在整改完成复验而未发生质监开具第二次书面整改通知单的情况下视为一次性验收通过。如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元。5.1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让利18%计算合同总价,并经发包方审核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合同总价,固定合同总价是在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可调材料价格外该价款为一次性总价包干。承包人应根据地方政府各项规定、工程现场、施工图纸、效果图内容等项目实际现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计算。在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现状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若仅因预算编制产生的工程量误差,后续不予增减调整。若后续有对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现状内容产生设计变更,经签证变更审核后,可在结算时统一办理。若可调材料价格波动剧烈,超过一定幅度的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办理。5.2本项目施工图纸齐全后15天内,承包人按浙江省计价依据、计量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造价提交发包人之日起1个月内,经双方核对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书,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确认固定总价合同金额。5.2.2计价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省市相关造价规定计价。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入。取费标准:土建、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套用以上相关文件执行,按中值计费。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和“标化工地增加费”。税金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按上述约定工程总造价让利18%。5.3固定总价合同计量依据。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5.4点工费用的计算。施工期间如因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协助而发生点工,发生时大工300元/日,小工210元/日,此单价为含税价包括规费、利润,仅计取管理费3%及税金,不参与下浮,工程点工适用于不能套取相关定额费用的零星用工。10.1.1本项目进度款采用月完成进度支付。10.1.3项目全部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乙方应在已付工程款中充分考虑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确保依法依规优先保障足额及明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办理结算前乙方不能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或节日来临等为由要求追加支付工程款,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1.4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审核结果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无条件配合开全额发票。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并直接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应扣未扣费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保证金及依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余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审定价款的2.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保修金(无息且除考核外)。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市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如果承包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发包人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质监部门及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并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为验收合格之日。13.2.1工程结算价=合同价+(设计变更产生的施工量调整)×预算单价×(1+税金)×(1-【让利系数】)+[施工期间可调材料平均价-基期可调材料价格×(1±5%)]×材料用量×(1+税金)×(1-【让利系数】)-违约金-水电费;二次上山搬运费(如上山陡坡工段施工完成则另增加二次上山搬运费16万元)。设计变更详见13.2.2条,材料价格波动详见13.2.3条,其余不作任何调整。13.2.2、设计签证变更部分为:本合同以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统一发放内容为依据,除设计变更和发包人要求调整外其它工程量不予调整。应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对发放内容进行了调整或变更,导致施工内容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工程量变化,按以下规则确定预算单价及相应的让利系数,据实调整:①如预算单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按预算单价中已有的单价确定;②如果预算单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预算单价中已有的单价确定:③如果预算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取中值)计入,确定总价后让利下浮。13.2.3、本项目材料价格以2022年11月份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省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格,除钢筋、商品砼、水泥、电线电缆、镀锌钢管超过基准价格±5%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钢筋、商品砼、水泥按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平均,电线电缆、镀锌钢管按施工工期后60%月份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平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上涨不列入施工期间平均,材料价格下跌列入施工期间平均。根据以上约定的平均价超过基准价格±5%幅度时,对超过±5%幅度(不含5%部分)的部分价格,按照实体数量给予相应调价。无信息价材料,承包人在采购、订货前均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材料品牌数量、市场价格和费用,最后以发包人核价为准,签证材料的采保费、运杂费、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税金除外)按询价10%办理结算,签证材料价结算不让利。13.4工程保修期及保修金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16.4.1本工程协议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协议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3年2月12日,案涉项目开工。2023年5月20日,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2023年6月16日,案涉工程打压试验检查合格。2023年6月24日至28日,纳管通水试验检查合格。2023年6月25日至28日,纳管蓄水试验检查合格。2023年8月间,案涉工程开始验收。2023年8月28日,被告要求原告就管道墩子间距、管道包边开裂等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竣工图。2023年10月7日,原告完成整改后将《整改回复单》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25日,原告提交了结算报告。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于2023年4月6日支付802870元,于2023年4月21日支付350000元,于2023年5月24日支付679830元,合计1832700元。 因双方对原告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五、鉴定意见。(一)确定性鉴定意见。经鉴定,本案工程造价确定性鉴定意见为1436425元。(二)选择性鉴定意见。(1)争议事项1,工程下浮率18%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按原告表述,则不下浮18%。选择性意见二:若按被告表述,则下浮18%。(2)争议事项2,开挖管道的沟槽断面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开挖沟槽按竣工图纸断面计算,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272576元。选择性意见二:若开挖沟槽宽度按600mm计算,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115722元。选择性意见三:若开挖沟槽按竣工图纸断面计算,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332410元。选择性意见四:若开挖沟槽宽度按600mm计算,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141125元。(3)争议事项3,钢丝网骨架PE管有关压力大小对应的工程量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钢丝网骨架PE管工程量(2039.3米)全部为压力大小2.0MPa,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377181元。选择性意见二:若钢丝网骨架PE管工程量(2039.3米)全部为压力大小1.6MPa,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275437元。选择性意见三:若钢丝网骨架PE管工程量(2039.3米)全部为压力大小2.0MPa,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459977元。选择性意见四:若钢丝网骨架PE管工程量(2039.3米)全部为压力大小1.6MPa,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335899元。(4)争议事项4,无缝钢管工程量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与场内衔接有27.7米,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6621元。选择性意见二:若与场内衔接有27.7米,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8075元。选择性意见三:若无场内衔接的27.7米,则费用不需再计。(5)争议事项5,山上混凝土排水边沟、村里要求做的简易阀门井是否属于原告施工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山上混凝土排水边沟、简易阀门井是原告施工,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5205元。选择性意见二:若山上混凝土排水边沟、简易阀门井是原告施工,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6348元。选择性意见三:若山上混凝土排水边沟、简易阀门井不是原告施工,则费用不需再计。(6)争议事项6,溪边干砌挡墙是否属于原告施工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溪边干砌挡墙是原告施工,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5474元。选择性意见二:若溪边干砌挡墙是原告施工,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6676元。选择性意见三:若溪边干砌挡墙不是原告施工,则费用不需再计。(7)争议事项7,钢管处有8套法兰盘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现场有,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1430元。选择性意见二:若现场有,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1744元。选择性意见三:若现场没有,则费用不需再计。(8)争议事项8,阀门井是砖砌还是混凝土结构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阀门井是混凝土结构的,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27628元。选择性意见二:若阀门井是砖砌结构的,按组价乘以折算系数82%计取,应支付金额11783元。选择性意见三:若阀门井是混凝土结构的,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33693元。选择性意见四:若阀门井是砖砌结构的,按组价不计折算系数,应支付金额14370元。(9)争议事项9,山林清障产生的费用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山林清障费用不含在二次上山搬运费里,应支付金额28925元(不计折算系数)。选择性意见二:若山林清障费用包含在二次上山搬运费里,不予支付费用。(10)争议事项10,管道保护和设备衔接产生油漆、焊接等费用的争议问题。选择性意见一:若管道保护和设备衔接产生油漆、焊接等内容计入工程造价内,应支付金额18270元(不计折算系数)。选择性意见二:若管道保护和设备衔接产生油漆、焊接等内容不计入工程造价内,不予支付费用。2026年4月10日,该公司又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2025年12月29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意见通知。因实际需求决定组织再次勘查现场,后与原、被告双方协商,但双方就开挖需产生的费用支付无法达成一致,无法进行再次勘查现场。其中关于争议事项2开挖管道的沟槽断面的争议问题,由于无法开挖,根据现有证据,按原来鉴定意见书,不作调整;争议事项7钢管处有8套法兰盘的争议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此项争议金额计入确定性鉴定金额;其他争议事项根据现有证据,按原来鉴定意见书,不作调整。原告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29125元。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浙0382民诉前调189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9294.33元予以保全。原告因此支出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应当及时付款。总包协议虽约定“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让利18%计算合同总价,并经发包方审核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合同总价,固定合同总价是在经双方确认图审后的第一版设计施工图纸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可调材料价格外该价款为一次性总价包干”,但之后双方未明确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且双方就原告完成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本院参考该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原告完成工程造价分析并确定如下:1.确定造价1436425元(已下浮),本院予以确认。2.争议事项1,工程下浮率。协议中约定“总价让利18%计算合同总价”,鉴定人已根据协议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组价,故应再下浮18%确定原告完成工程总价。3.争议事项2,开挖管道的沟槽断面争议问题。被告提供的照片为隐蔽之前的施工过程材料,案涉工程已验收并投入使用,现场无法开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对按竣工图纸断面计算下浮18%后的造价272576元予以确认。4.争议事项3,钢丝网骨架PE管有关压力大小对应的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原告提供的采购发票显示其采购2.0MPa钢丝网骨架PE管数量为1849米,造价为341983.98元(459977元÷2039.3米×1849米×82%),其余190.3米按1.6MPaPE管计算造价为25702.79元(335899元÷2039.3米×190.3米×82%),合计367686.77元。5.争议事项4,无缝钢管工程量的争议问题。温州市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乐清市XX现代化生猪养殖外排污水管道工程测绘技术报告》中图纸显示场外钢丝管实测841.9米,延伸至场内化粪池钢管实测272.3米,原告认为除此之外还有场内衔接钢管27.7米,本院不予采信。6.争议事项5,山上混凝土排水边沟、村里要求做的简易阀门井是否属于原告施工的争议问题。该部分工程已施工,被告明确未委托其他人施工,本院对该部分工程下浮18%后的造价5205元予以确认。7.争议事项6,溪边干砌挡墙是否属于原告施工的争议问题。经鉴定人现场勘查确定该挡墙确为新施工,且原告已对该部分施工作出合理说明,本院对溪边干砌挡墙下浮18%后的造价5474元予以确认。8.争议事项7,钢管处有8套法兰盘的争议问题。经鉴定人补充鉴定后已予确定,按下浮18%后的1430元计入总价。9.争议事项8,阀门井是砖砌还是混凝土结构的争议问题。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使用,本院对按混凝土结构计算下浮18%后的造价27628元予以确认。10.争议事项9,山林清障产生的费用的争议问题。案涉工程原管道改线后经过山林,必然产生山林清障费用,原“二次上山搬运费”不足以弥补该部分增加费用,本院对山林清障费用28925元(不计折算系数)予以确认。11.争议事项10,管道保护和设备衔接产生油漆、焊接等费用的争议问题。原告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完工,设计变更后由原告班组人员向XX完成,本院对该部分费用18270元(不计折算系数)予以确认,原告与向XX之间可另行结算。以上,原告完成工程总造价为2163619.77元(1436425元+272576元+367686.77元+5205元+5474元+1430元+27628元+28925元+18270元)。 原、被告曾于2021年8月14日签订《乐清市XX现代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场外污水纳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3739790元,该合同中提到了政策处理费等问题,被告为该合同向原告支付了747958元。2022年12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包协议》,但该协议中却未提及政策处理费用等,且该协议的固定总价直至本院委托鉴定前仍未确定,可见两份合同系基于不同目的而签订,被告支付款项中的747958元不应在本案中扣减,可由双方另行结算。因此,被告就本案工程已付款总额为1832700元,现其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30919.77元(2163619.77元-1832700元)。《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乐清XX场)污水纳管工程施工总包协议》约定“项目全部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审核结果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无条件配合开全额发票。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审定价款的2.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保修金”,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将《整改回复单》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后被告再未要求进行二次整改,且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可认定2023年10月7日为验收日期,被告应于2023年10月7日前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即1839076.8元(2163619.77元×85%),被告实际已付1832700元,尚欠6376.8元,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工程经鉴定后才确定总造价,本院以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书的2025年10月14日作为结算日期,此时含5%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全部款项支付条件均已成就,被告应于2025年10月14日前付清余款330919.77元及自2025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被告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30919.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0月14日为424.51元,自2025年10月15日起以330919.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函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0919.77元及利息损失(计算至2025年10月14日为424.51元,自2025年10月15日起以330919.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15588元,由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80元,被告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支出的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9125元,由被告乐清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943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