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062号之一
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乐清市白龙山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章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国友、蔡晓丹,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阿晓,执行董事。
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61元,减半收取计803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谢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