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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00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五爱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管科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中证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