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524民初2352号
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梅南路酒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公司)与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错误供水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5737元;2.由被告承担可能产生的鉴定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商贸经营企业,主要经营食品、百货批发。在金寨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购买有楼上楼下两个仓库,面积为843.58平方米。仓库主要存放原告经营的各类商品。2023年2月23日早晨7点,隔壁邻居给原告打电话,说原告仓库内有水流出,原告立即安排人员赶往仓库,发现水是二楼卫生间流出来的,843.58平方米的仓库全部被淹,二楼积水很深,并通过消防管处流到一楼仓库,水位高达30公分。原告迅速组织人员转运货物,排水清扫。由于仓库货物多,原告只得聘请人员和租借车辆,12名人员加4辆货车清理2天,原告不得已暂停经营和其他工作。经了解,此次供水是安徽大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到被告公司申请供水,供水点为金寨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2号研发103,被告工作人员误把原告的金寨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办公研发2号103作为供水点,造成原告仓库被淹,是被告错误供水造成的。原告仓库内的包装物遭到浸泡,食品受到严重污染,各项经济损失125737元,损失具体清单如下:42度迎驾贡酒银星1×4瓶358件244元/件损失87352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1×3瓶700件38元/件损失26600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140个5元/个损失700元、350M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25个5元/个损失125元、想当家包装内衬380片1元/个损失380元、库货物搬运人员工资12人2天每天每人300元共计7200元、租借车辆4辆每天每辆车800元合计3200元、清理仓库积水买6双胶鞋3把扫帚合计180元。另外被淹的还有16年迎驾洞藏白酒12件,8年迎驾洞藏白酒7件,由于数量不多,原告可自已饮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损失赔偿事情,但最终未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在向他人提供供水服务时,未尽审慎核查责任,因错误供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煜升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购销发票,证明原告的损失;4.受淹商品照片,证明原告损失的状况;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金叶公司辩称,应适用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合理赔偿。2023年2月14日安徽大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到被告公司申请供水,写的供水点为特色园2号研发103,当日供水后未发生水流出现象,原告仓库被淹时间发生在2023年2月23日,中间间隔达9日之长,是什么原因造成漏水尚未查明,依常识向任何一家室内供水基本上不会发生水流外出现场,除非室内的管网出现破损。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系原告单方行为,在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未通知被告现场勘验损失情况,而是在四五天后才通知被告到场,此时仓库已空空如也,被告无法查明原告的损失。
金叶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1、2号证据三性不持异议;对3号证据认为律师代理费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发票上的价值是受损的价值;对4号证据八张照片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照片可能存在拼接或合成,没有监控证明,不能还原其真实性,如果有原始监控的话,监控是无法修改的;对5号证据不持异议。
在诉讼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被水淹的物品核实:42度迎驾贡酒银星1×4瓶装322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1×3瓶装675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140个、想当家包装内衬1100片。法庭核实证据:42度迎驾贡酒银星增值税发票反映244元1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1×3瓶装38元/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采购单5元一个、想当家包装内衬1元1片。原告表示42度迎驾贡酒银星1件让利10元,需234元1件,同时要求按实际核实的物品数量计算损失。被告表示愿意收购被水淹的酒及饮料。
对证据审查,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证明目的与本案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认定。对法庭核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仓库被水淹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被水淹的物品核实:42度迎驾贡酒银星1×4瓶装322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1×3瓶装675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140个、想当家包装内衬1100片。另查明:843.58平方米的仓库全部被淹,物品较多。原告清理仓库积水购买6双胶鞋3把扫帚合计180元。原告组织人员租用车辆进行清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错误供水造成,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核定为:42度迎驾贡酒银星75348元(322件×234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25650元(675件×38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700元(140个×5元)、想当家包装内衬1100元(1100片×1元)、清理仓库积水买6双胶鞋3把扫帚计180元、租用车辆组织人员清理费用酌定4000元。对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表示愿意收购被水淹的酒及饮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损失42度迎驾贡酒银星75348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25650元、1.27L想当家乳酸菌外包装700元、想当家包装内衬1100元,合计102798元;
二、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清理费用4180元;
三、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交付被水淹的42度迎驾贡酒银星322件、1.27L想当家乳酸菌675件、家乳酸菌外包装140个、想当家包装内衬1100片给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原告金寨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被告金寨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附二:金寨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账号:1009********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