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3306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
法定代表人:陈孝章。
委托代理人:董晓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委托代理人:席冬林,系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孙景坤
人民陪审员 史春萍
人民陪审员 陈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付玉
书记员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