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571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849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第三人: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11号7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孝章。
第三人: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名义层第1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
原告***与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晓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 亿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