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5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11号7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孝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俊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A区6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振宇,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漪涟,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15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62,74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762,74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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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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