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3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3825664C,住所地上海市物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孝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成高,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10837201,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街**邻瑞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凌德碧。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18万元及滞纳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反馈因“收件地址已搬迁”已退信。
因被执行人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凌德碧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7月29日、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7月29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2月29日,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12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9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19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