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11号7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显宏,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票市。
原审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849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盖显宏、原审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所谓的考勤月历不足以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铁西区,因此,原审认定本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盖显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上海翎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考勤月历等为依据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工资等,故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考勤月历载明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