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3811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3811号
原告: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3825664C,住所地上海市物华路11号7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成高,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6639441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6幢。
法定代表人:KENNETHLIMKIANSWEE。
原告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上海欧柏森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