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方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方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77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吉安市方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1栋6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明。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方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950元及2022年3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止。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工资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