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力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国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6273号
原告:江苏国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永安北路70号13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缪铁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文苑路153号财智金鹰商业中心2、3幢3单元1016室。
负责人:骆信国。
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H区215室。
法定代表人:梁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国力电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