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9287号
原告: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艳苗,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辛公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6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捷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343元。
审判员*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