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3089号
原告:***,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层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