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3089号 原告:***,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层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