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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2226号 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某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