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2226号
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某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