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375号
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简况不详。
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