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701号
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68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