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轮渡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郭东园巷8号904、906、9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84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5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