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1727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发电句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发电句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