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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公司、镇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91民初2604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江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