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3民初4762号
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2025年6月30日,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泗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