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29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伊川县江左镇八官线隆兴花园,组织机构代码:91410329MA44XA9N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盛唐至尊20号楼1-1307,组织机构代码:91410303MA46XXQU0Y。 法定代表人:***。 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豫0329民初606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5000元及利息。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2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5年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2025年2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自2025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以上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未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证券信息。 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公积金、土地信息。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造成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2025年2月14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盛唐至尊20号楼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3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本院于2025年4月1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法人15日,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洛阳贝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而未实施。 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