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5民初361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020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