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7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9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亚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