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0743号
原告: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72994411F。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静丽,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深圳市广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7-AB信用代码91440300057867860D。
法定代表人:王彦龙。
原告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卿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广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静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卿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退款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6日,原被告以“京东众筹项目”合作签定了项目合作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项目全款人民币68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京东众筹项目上线,2019年11月22日双方再协商达成共识签订了协议补充条款,约定京东众筹项目转苏宁众筹项目作业,苏宁众筹项目在2019年11底前上线,被告承诺如苏宁众筹项目下线后没有达到人民币300000元众筹款项时,则在2020年1月10日前退回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1底苏宁众筹项目如期上线,但下线后项目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所承诺的退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众筹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东京众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原告产品众筹项目的指引、提报、策划等相关事宜,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告产品众筹项目于众筹平台下线为止,项目服务费为人民币68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人民币68000元。
因原告产品京东众筹项目无法上线,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2日经协商签订了《协议补充条款1》和《苏宁众筹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将原有京东众筹项目转为苏宁众筹服务,费用延用原告在2019年8月6日交付的款项,被告保证在2019年11月底前项目上线,如苏宁众筹项目在下线后未达到人民币300000元的销售额,被告在2020年1月10日前退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原告述称苏宁众筹项目在2019年11底如期上线,但该项目下线后原告产品的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00元,被告拒不履行退款义务,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及其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众筹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补充条款1》及《苏宁众筹项目合作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及享有权利。本案中,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款项的支付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产品众筹项目的相关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产品苏宁众筹项目在下线后未达到人民币300000元的销售额,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服务费,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广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广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卿防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累计利息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诗雨(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