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云、原审第三人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15元,上诉人福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