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景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广场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AQG7H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恒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瀑都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国投大夏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4HM5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贵合江县景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恒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景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7元、保全费1303元,共计3020元,由原告合江县景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