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1341号
原告: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凤头社1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地上铁新创绿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420号航空自贸广场4号楼第6层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地上铁新创绿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