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经理。
被执行人:胡继林,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04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20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但被执行人胡继林名下有银行存款。2020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信息登记。2020年11月24日,本院网络划拨被执行人胡继林银行存款57450.76元并发放给申请人。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方代理人刘丹时详细告知。约谈中本院要求申请方再次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方代理人刘丹表示不能提供。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二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方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方代理人刘丹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5170元,已执行到位57450.76元,尚有267719.2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朝晖
审判员 唐声华
审判员 廖志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斌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打印责任人:廖志高 校对责任人: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