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3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湘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G2栋4楼463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湘军自愿以其所有的湘D×××××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向湘军所有的湘D×××××小型越野客车,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资衍黎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