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石善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382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黑龙江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货款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382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