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4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委托代理人:苏澳萍,系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虎门镇宁江路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智辉。
被执行人: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新安路与滨海大道交界口。
法定代表人:李军庆。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1)粤197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3月11日
三、执行内容:货款959450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经查,广东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8日注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已停产停业,现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首轮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SA××**,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另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973执4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广杰
审判员 王健麟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满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