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金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5685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谷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杨,男,该公司职员,***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金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12.5元,退回原告21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