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9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04月21日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青289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57,469.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57,469.9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金贵